根治窜货乱价的方式
从当前的国情来看,我国是市场经济,这样的模式就使得窜货乱价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,出现这种现象也是必然的。市场经济就代表了商品是流通的,从低价区往高价区,滞销区往畅销区进行流通,所以,一样的商品,只要不同的地域价格存在差异,或者畅销度不同,那就必然会产生地域间商品的流动。
而导致窜货乱价产生的最根本因素,在于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买卖关系。当经销商向企业购买了商品后,也就相当于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、处置权、收益权等所有权益,如此一来,经销商要以什么价格、去哪里销售,企业均无从得知,或者说无权过问。而企业为了有更高的销售量,一般会采取返利和折扣的优惠政策,即达到某个销售量,就给予经销商优惠,恰恰是这种方式导致了经销商之间为了获得更高的销量而恶意竞争,比如降价,最终导致的结果是经销商均无法获得更大的利益,从而失去销售的欲望,进而导致商品被迫退出市场,对企业带来品牌与产品的负面影响。
从我国的实际看,厂商之间的关系,将存在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,这个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,即单纯的买卖关系→代理批发关系→代理关系→资本关系。其中,单纯的买卖关系就是目前存在的经销关系,而代理批发关系,是指厂方在进入一个新的地区时,该地区的经销商往往对该商品缺乏信心,厂方则首先采取本公司业务员直接开发终端零售商的方式。在某个地区终端零售商开发达到一定数量(占该区至少10%以上)时,则在该地区寻找具有一定网络和信用的批发经销商,利用其网络和资金,扩大销售量。同时,原来自己直接开发的终端零售商,仍然从厂方办事处或由公司提货,但其销量可以累计为所选择的批发经销商的奖励基数。显然,此类批发经销商就具有部分代理商的功能。在我国,由于缺乏明确的代理方面法律,从而导致经销商无法从事代理行为。因此,厂方在各个地区设立的非法人地位的办事处,实际上就是在行使代理职能。
厂方为了加强对市场的控制,降低厂商之间因签定合同、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交易费用,降低终端零售价格,必然缩短销售渠道,从而逐步缩短直至取消批发环节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某批发商建立起自己庞大的销售网络,一旦我国的代理法正式实施,就可以与厂方建立获取佣金的代理关系。随着代理关系的发展,厂方为了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,将具有较大销售网络的代理公司购买过来或控股,从而建立资本关系,只有拥有了自己的销售网络,企业才可能真正控制市场,并彻底解决窜货乱价问题。
例如,关于啤酒的销售渠道,我国目前主要是单纯的买卖经销关系。而美国是代理关系,英国则直接是资本关系。英国啤酒公司直接购买或建设酒店、酒吧等啤酒终端零售商。在英国82000家酒店中,75%分别属于不同的啤酒生产企业,从而确保了价格稳定。在家电领域,松下公司在设立了22000多家松下系列专卖店后,才成功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不二价运动。在我国,只有海尔集团的销售渠道主要集中于直接控制终端零售,通过海尔专卖店和海尔家电园,将零售市场直接控制在自己手中,而不是批发商手中,从而切实保证了价格在全国范围内的稳定。
最后呢,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,假如资产过剩,那么今后的投资重点应从固定资产转到市场网络;对于商业型企业而言,要尽快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,这能加快企业适应我国的市场经济模式。